分论坛3“数字时代下的商标策略:变革与发展”

时间:2023-10-23

作者:CIPAC

分享: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商标保护的理念和实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9月19日下午,在第十二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之“数字时代下的商标策略:变革与发展”专题论坛上,来自政府部门、司法机构、高校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加强商标司法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发展;企业商标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方法;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的要点等热点话题,共同探究数字时代下的商标策略。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主持该论坛。

  论坛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六处副处长曹莽首先带来关于“数字经济时代商标注册保护的实践与探索”主题分享。她介绍了商标局近期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的情况,同时结合实际案例,着重分享了数字经济时代商标确权保护的实践。她指出,一方面,数字时代下,商标标识发挥作用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科技的进步为新型商标标识的创新使用提供了技术条件;另一方面,数字时代不断催生新型产业和新兴的经济业态。经营手段的丰富也孵化出多种权利形式,在实务中权利冲突的情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性,应在商标案件审查审理过程中不断丰富商标法律内涵,创新商标审查理论,对在先权利不断作出细化和解释,比如将知名节目名称、角色名称以及影视作品IP都逐渐纳入合法权益的保护范畴。总之,数字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我们要积极加强多方合作,运用好科技手段加强沟通交流,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和创新环境,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陈曦阐述了平台经济下应对商标纠纷面临的挑战。她指出,商标法第三十条是商标纠纷中适用率最高的法条之一,是判断前后注册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关于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判断,基础判断因素是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和商品类别的类似程度,在驳回案件中基本上考虑这个基础因素,在异议和无效案件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是不是有抢注的恶意,以及前诉各项因素之间的互相影响,最终的判断标准依据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来判断。她还介绍了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及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的考量因素。下一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从立足首都战略定位,精准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打造人才高地,推进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4个方面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

  艾默生电气集团中国区知识产权总监刘永刚主要围绕第五次商标法修改问题进行讲述。他就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禁止重复注册和商标注册隔离期相关内容发表了看法。他提出,该条规定对防御性商标注册有一定影响。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持有人在实际经营业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该特定行业上使用该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注册申请人实际并不使用这些商标,仅具有防御性质,因此被称为“防御商标”。在目前我国仍然存在商标抢注行为、山寨他人品牌的情况下,注册防御商标虽属无奈之举,但却不失为企业保护自身品牌,阻止商标抢注、降低品牌被山寨化、污名化风险的一种解决之道。他还介绍了目前典型的防御商标的类别及每种类型获得保护的条件。此外,就防御商标的合理权利边界,刘永刚认为,防御性商标的权利行使应当与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有所区别,尤其是行政、刑事责任应该与民事责任相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以《市场经济下的商标制度》为题进行演讲。他指出,商标是一种财产,财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或私权。商标是市场交换中用以区别商品的一种标志,该标志的意义在于承载商誉。商标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产生,没有商品交换就不需要商标,没有市场经济就不需要商标。就商标法的属性,他认为,商标法是用以规范商标权的产生、变更、行使、救济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商标制度中的主要法律规范当属财产法,因为其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应当是商标权利关系;再进一步,商标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财产性法律关系。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商标法应当是一部权利法。他还介绍了我国商标制度的构成及商标法的构成。他提出,新时代我国商标法的应有风范,首先是从规制法向权利法或财产法过渡,这反映在立法宗旨和原则、制度机制、操作规范等多层次。其次,商标或者商标权是一种经济资源,应当将市场作为这类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解放思想、破除窠臼,在商标法中进一步突出商标权行使、商标使用、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

  京东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范艳伟基于京东集团的商业实践,分析了数字时代下企业商标保护的挑战与应对办法。她介绍,目前京东集团在企业商标保护方面面临两大挑战。一是业务快速发展之下,商标注册保护问题。具体表现在,业务快速发展,不断跨越多个行业,商标覆盖类别需满足业务发展需求;产品或服务快速推向市场,通常急需已有稳定权利的商标进行直接使用;创新产品或服务功能复杂,难以通过一件商标覆盖产品所有功能。二是商标维权和使用中的一些难点。具体表现在,企业通过举报等途径开展维权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权利人必须提供与侵权方使用的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证明材料;开设线下门店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提供与门头完全一致的商标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挑战,范艳伟提出,企业应坚决抵制商标恶意注册,全力支持商标局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相关工作;关注商标注册申请的合理性,既不能让商标成为业务发展的障碍,也不能脱离合理诉求落入恶意注册的范畴;从企业内部加强商标注册申请的严谨性,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将推动商标投入使用与申请注册新商标的工作并重,将更多已有商标投入使用,降低新商标注册申请数量。

  安踏集团法务管理中心知识产权总监崔瑞林阐述了数字化浪潮中安踏集团的商标策略。崔瑞林介绍,数字时代下的商标管理呈现出“品牌”去中心化的趋势,企业的保护策略,要扩大到业务线名称、商品名称、商品技术名称、品牌活动名称等方面,并立足装饰装潢(商品、店铺)、企业字号、网络域名、社媒账号等领域进行全面维权。与此同时,在商标保护上,他坚持多位一体,协同共治。一是通过科技赋能企业品牌保护,实现全网监测、取证和投删;二是系统主动推送线索,快速启动线下品牌保护行动;三是联合品牌、执法主体和电商平台,打造“机制共建、数据共享、秩序共治”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四是搭建品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构筑政府与行业、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他表示,商标管理的风控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团队事情,甚至不是一个政府机关的事情,必须整个集团、各个部门都有这样的商标意识,设计部门、商品开发部门、市场部门、供应链生产部门,需要把商标意识放在脑袋里面,形成在血液里面,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才会更高。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知识产权研究室研究员杜晓宽详细介绍了数字时代下,虚拟“数字人”相关的商标布局与保护措施。他表示,“数字人”产业的相关企业保护其具有商业价值的图案和文字非常重要,需要做好商标布局。但在现行商标法规定下,“数字人”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直接体现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因此,商标注册人可以采取的策略是进行广泛布局。可以考虑将有“数字人”的名字、“数字人”的2D和3D形象、标示性声音、名字和形象,以及配套场景名称、“数字人”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乃至“数字人”的作品名称进行商标注册。在注册类别上,他认为,企业和产业都是丰富多彩的,没有一套固定的注册布局建议,这和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息息相关,比如偏软件开发的企业比较重视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注册,但有的偏直播带货的虚拟“数字人”或者是公益性的知识产权科普机器人,则另当别论。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尽量在类别上筛查清楚,避免非正常申请没有使用目的等等。总之,在“数字人”开发前期,要考虑全类别注册的“不必要性”,以及面对商标被抢注时,及时依照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维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内商标处处长李渤发表了《“数字化”时代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新课题》主题演讲。他首先介绍了其对商标授权确权现状的一些观察。对于数字化时代的变化,他最大的感触是商品和服务项目的选择问题。在他看来,随着像京东集团这样的平台型的企业越来越多,跨类的企业越来越多。其次,关于特殊类别的取舍,在第9类和第35类二者之间如何取舍,值得企业思考。类似京东集团这样的企业,最核心的类别不单是第35类,在关联程度较高的一些类别上也要注册。可以看出,当前企业在经营范围上的拓展,企业需要考虑更多情形,以备不时之需。此外,李渤还介绍了商标法相关的热点和行业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