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制如何满足对创新保护的需求?

时间:2019-09-10

作者:中国日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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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经过30余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适应我国国情发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随着时代和业务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 9月3日,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知识产权法制与法务实践新变革”分论坛召开。不少在知识产权领域理论界、立法界、实务界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分享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制实践变革的新动向、新观点和新思想。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保护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又是最重要的部分。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二庭庭长钱光文分析了司法实务中法院的一些做法。

  钱光文介绍,谈到赔偿,知识产权的单行法都有规定,主要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许可费倍数几种形式,前三种最为常见。实际损失就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损失的部分就是应该要赔的部分;违法所得是指当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也可以以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进行赔偿。以上两种,在原告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实行法定赔偿,且目前大多数法院95%以上都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对法官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也可能是最轻松的工作,因为你不需要做很复杂的计算,但是如果在违法所得或者说实际损失要做非常精确的计算,任何一个计算过程中出现小的过程,都可能导致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出现审判错误。”

  腾讯知识产权部总监周立国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分享了对新商标法的关注和建议。周立国表示,目前互联网企业对商标的注册维权成本非常大,不得不聘请很多人,注入很多预算进行各种品牌的确权、管理、监控和维权。他说, 互联网商标有两个普遍特征,一是显著性弱的问题。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希望能够通过商标识别消费的作用,但是互联网产品传统和展示方式和传统产品非常不同,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比如在APP STORE中,一个产品,消费者能够识别出来的产品的名称和LOGO,除外以此完全不知道这个产品是干什么的。所以互联网产品的绝大多数名称都具有描述和暗示的功能。

  其次是商品和服务分类问题,这也是困扰很多互联网企业的一个长期问题。现在时代发展太快,很多新产品、新业态出现的时候,在以前的分类里根本没有相关的描述,所以很多商品在进行商标保护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如何选择分类。

  周立国表示,从互联网企业的角度讲,他们关心的是三个速度,分别为商标被抢速度、商标审查速度、侵权和打击侵权速度。后两个“速度”,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都花了大力气解决。周立国提出,希望能加强在前置程序中打击恶意注册的力度,在审查阶段提出有一些更好的手段来遏制抢恶意注册的问题。

  华为知识产权部中国专利组负责人周花提出,现有法律无法满足对创新保护的需求,一方面随着智能终端普及使用间接侵权行为越来越普遍,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是缺少专门规范对间接侵权规制,司法法审判随意性大。她认为,间接侵权的入法时机已经成熟,因为目前有大量的司法实践都涉及到间接侵权相关的问题,而且当涉及到间接侵权相关问题的时候,都在业内引起了非常大的热议。